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相对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其审理程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实行一审终审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案件类型:
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适用:
特别程序有独立的法律规定,当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特别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些权利的实际状态,而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明显的区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其独特的审理方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