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仲裁员宣读仲裁庭纪律,包括着装、保持肃静、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
仲裁员报告庭审准备情况,如当事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核查。
宣布开庭
仲裁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宣布案由和仲裁庭组成人员。
庭审调查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宣读鉴定结论。
举证、质证、当事人辩论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进行辩论。
调解
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主持调解,尝试解决双方争议。
裁决
仲裁庭评议后,可以择日宣布或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案情复杂或需要进一步合议,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开庭结束
仲裁庭宣布庭审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后续程序或注意事项。
这些步骤确保了仲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按时参加仲裁开庭,积极应诉,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和辩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