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商定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特定财务数据的搜集和整理:
企业为了某个项目将特定的审计证据汇总起来,让注册会计师协助进行搜集和整理,而不对这些证据提出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的审计性质程序: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具有审计性质,旨在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程序:
在执行商定程序前,注册会计师需要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及达到的目的。
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完成商定程序后,需要就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以供特定主体使用。
这些程序一般是事先与特定的主体(如企业)协商确定的,目的是对财务信息进行某种处理或分析,以满足特定需求。商定程序业务一般在事务所淡季时较为常见,因为这类业务通常不需要进行深入的审计工作,但仍需遵循一定的审计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