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被罚款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简易程序
当场告知: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场作出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告知与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所触犯的法律规范、违法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按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审查: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进行登记、审查。应自收到调查报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作出决定: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建议
了解自身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仔细阅读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
及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全面、公正地处理税务违法行为。
按时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罚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