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必经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并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听证会准备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举行听证
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并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其他听证参加人(如第三人、证人)进行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
听证后的处理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