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和特点:
完整性
普通程序涵盖了从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到裁判等所有法定诉讼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该程序对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包括了一些处理特殊问题的必要制度,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
独立性
普通程序不依赖其他诉讼程序,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独立适用。
无论是审理一般还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法院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广泛适用性
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包括中级以上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外)。
由于其完整性和系统性,普通程序不仅可以用于一审案件,还可以用于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作为其他程序的基础
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这种设计使得普通程序成为其他特别程序的基础和补充,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协调性和差异性。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基础性和全面性的角色,确保了诉讼活动有序、规范地进行,并且具有广泛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