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
除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都适用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案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其余均适用普通程序。
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外,均适用普通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除非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否则都应适用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涵盖了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的全部程序,且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依赖其他诉讼程序,可以独立审理各类诉讼案件,包括重大、复杂的案件。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外的所有情形,包括行政处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及再审,且适用于所有层级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