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决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若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则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召开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作出决议需要经过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需要代表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则需要代表更高比例的表决权通过(如三分之二以上)。
决议
股东会会议经召集、通知、召开、记录、表决后,全体股东就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确认。
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形成正式决议,该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步骤构成了股东会决议的基本程序,确保了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各个环节,以保证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