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受理后,复议机关对所申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复核。申请人接到复议机关的传唤,应带相关证据前往配合调查;如果没有传唤,则可等待结果,并做好到法院起诉的准备。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体现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
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中止或恢复审理的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以上是行政复议后的主要程序,供您参考。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