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空转是指 通过诉讼程序未能解决纠纷,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以及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案件在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告知当事人还有诉权可继续起诉,但当事人的问题未得到实质解决;或者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再审法院指定下级法院进行再审,下级法院又发回重审,如此反复,案子转了两三年又回到原一审法院,而实体问题仍未得到正确处理;还有上级法院本可以直接改判或作出其他实质性判决,却将案件发回重审,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等。
程序空转不仅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甚至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效率。具体表现为:
案件久拖不决:
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历经漫长的过程,各个环节又不断的重复拖延,导致案件的长时间无法作出最终的裁决。
反复启动程序:
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司法程序中反复流转,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作出判决,当事人又上诉,如此循环往复。
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完善:
导致审判周期过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供必要证据或未履行程序义务,庭审期间出现法官变更、辩护律师调换等情况,导致案件被迫中断待定。
人为的故意失职或渎职:
具体办案人员怕得罪同行,故意失职渎职,对已经指出的错误视而不见,枉法裁判,或者司法纠错程序空转的目的在于掩盖错误、维持错误、帮助错误的始作俑者逃避法纪责任。
为了解决司法程序空转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司法机关需要完善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问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