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方式违法
未按法定方式进行:例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口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方式,该批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有缺陷:如书面裁决忘记盖公章,会议记录没有签名,行政决定遗漏日期等。
步骤违法
法定步骤省略:如行政法规必须经发布后才能生效,如果某政府机关以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进行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无效。
法定步骤颠倒:如某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则属步骤颠倒。
无根据增加步骤: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任意增加行政程序,如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申请结婚登记人申报财产。
顺序违法
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行政主体不能先进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进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则会导致行为无效。
形式违法
未采取法定形式: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
时限违法
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制: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制,从而构成违法。
程序轻微违法
超期作出行政行为: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但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
非重要程序欠缺或瑕疵:虽然步骤或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相关文书送达不规范:送达文书时未按程序要求,但文书送达的目的已实质达到。
其他违反程序规定但不会实质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情形:只要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就可以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
这些表现均属于程序违法的范畴,具体案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上述几类。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