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提出诫勉建议
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并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通知谈话对象
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进行谈话
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内容
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提出整改要求
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记录和备案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书面回复
诫勉谈话对象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整改和跟踪
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被诫勉者本人要正确对待诫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接受局党组和所在部门的帮助教育。
解除诫勉
诫勉期满后,被诫勉者要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诫勉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严格的审批、通知、谈话、记录和整改等环节,达到教育、帮助和纠正干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