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或司法活动中,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法律依据
查封扣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实施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决定与通知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实施过程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期限与延长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保管与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注意事项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以上是查封扣押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