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公告
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审理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指定财产代管人
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法院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财产管理
财产代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宣告失踪的程序包括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审理、指定财产代管人等步骤。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