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讯问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地点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步骤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禁止行为
讯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殊规定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