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实施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报告与批准
在实施查封前,行政执法人员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人员与证件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听取陈述与申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到场确认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缺席处理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
紧急情况处理
若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查封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