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注销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
纸质护照本份复印件。
如有其他相关资料也需一并准备。
选择办理地点
可以前往办理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出入境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
也可以前往原护照办理的部门办理注销。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邮寄到护照服务中心。
或者亲自前往办理地点提交材料。
审核与处理
护照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后,会将护照原件和印刷护照本份寄回,并在护照本份页上标注“注销,有效期涉及到护照已经变为无效、不再使用的日期”。
注意事项
护照注销后,护照号码就不能再用于出入境。
如果需要再次申办护照,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护照管理部门咨询。
特殊情况
如果护照遗失或被盗,可以申请宣告作废。具体操作是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经核实后宣布作废。
如果护照损毁,也可以申请宣布作废。
建议:
在注销护照前,最好先确认护照是否还有效,以免白费力气。
如果选择邮寄方式提交材料,请确保邮寄地址准确无误。
注销护照后,务必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明文件,以备将来需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