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抗诉的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
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总结:
直接抗诉的程序包括抗诉的提出、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和再审开庭等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应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