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气报废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分类逐户登记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沼气项目需要分别进行登记。
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分别盖章确认后,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县农村能源部门。
县级审批
县级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户用沼气报废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每年的11月10日前,县级农村能源部门需完成对本辖区内当年需报废户用沼气的核查工作,并按照相关审批表格格式和要求进行审批,确保符合报废条件的沼气池及时报废。
省、市备案
每年的11月20日前,县级农村能源部门将当年户用沼气报废情况以正式文件(含相关审批表格复印件并盖章)报市级农村能源部门汇总和备案。
现场核查与审批
各镇(街道办)需以相关摸底表为基础数据,对辖区内的农村沼气设施进行分类逐户排查,确定报废原因,并填报报废登记表。
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盖章确认后,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如实现场核查,并完成县级审批程序。
安全处置
对需要报废的沼气设施,应按照科学分类处置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确保安全处置,不留隐患。
报废抽验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报废的沼气设施进行抽验,确保报废过程符合规范,例如红寺堡区大河乡对691户闲置(废弃)沼气进行逐一入户查验。
记录与存档
报废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和记录需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备案。
这些步骤确保了沼气报废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对沼气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