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基本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适用于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而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通知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以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主持听证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加听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使行政处罚决定更加合理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