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的程序如下:
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复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核准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和第二百五十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了死刑核准的权限和程序。
综上所述,死刑核准程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并依法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负责审查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确实充分与否、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方面的问题,并将复核结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