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解程序是指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债务纠纷,避免破产清算的过程。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讨论与通过
人民法院在接到和解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必须得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才能通过。
和解程序的终结
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同时予以公告。
管理人需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监督与执行
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后,其整顿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并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
若发现企业有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通过以上步骤,公司和解程序旨在通过协商和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达成解决债务问题的协议,从而避免破产清算,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