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异议的提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进行,但对于终结执行行为本身的异议,可以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后六十日内提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时,当事人或第三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标的存在权利争议,请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法院审查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如果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审查程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将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进行全面审查,听取异议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并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法院还可以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或自行调查举证。
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程序:如果案外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基本一样,法院如果判决理由成立会中止执行,否则驳回异议。
裁定与复议
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
上诉
复议申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复议的决定。
总结:
执行异议的程序包括提出异议、法院审查、执行异议之诉、裁定与复议等步骤。异议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异议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进一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一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