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办理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需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拟定征地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征地审查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征地审核与批复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进行公告,并办理补偿登记,如果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补偿安置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进行补偿安置的实施。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补偿安置实施完毕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