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程序是指针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和程序。这些程序旨在收回未开发土地,并可能涉及行政处罚。以下是闲置土地程序的主要步骤:
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如果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抵押权人。
行政处罚
对于需要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具体的处置意见,并起草相关文件,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