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兵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新兵复检
新兵到达部队后,会安排身体复检。
复检不合格者,将做出退兵的决定。
通知与申诉
首先通知新兵本人,并允许其提出申诉。
如果新兵对复检结果无异议或者申诉理由不成立,部队将维持退兵决定。
退兵决定通知
部队通知送兵的地方武装部,让其派人到部队接回新兵。
退兵完成时限
退兵应当在新兵到部队后45天内完成。
复核与接受
市征兵办对部队送回的新兵进行必要的复核复查,认定合格的要求部队带回,确实不合格的办理接受退兵手续并通知区县征兵办。
思想工作与善后
区县征兵办负责查清退兵原因,了解掌握新兵思想、身体状况,并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同时,协助退兵人员做好复工复职和恢复户籍的工作。
手续办理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报到与手续
退伍军人报到时应持相关证件,如父母户口簿、本人退伍证、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等,并在安置办领取申报户口介绍信。
组织关系与户口落户
凭部队党团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接组织关系手续,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属街道工委或有关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这些步骤确保了退兵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保障了新兵和退伍军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