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抗辩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请求或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它主要涉及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如受理条件、诉讼时效、管辖权、重复起诉、证据效力等。
程序抗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无管辖权的抗辩:
被告对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指出该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例如,被告可能指出违反了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或双方有仲裁条款等。
诉讼系属及关联性的抗辩:
被告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他法院已经诉讼系属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请求,或具有某种关联性,应将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排除该法院管辖。
诉讼延期的抗辩:
被告以终止审理之法定事由业已存在为由,使诉讼在终结前停止或延长诉讼期限。
诉讼时效抗辩:
被告声称原告人的要求已经过了法定的期限,从而向法院申请拒绝受理原告人的起诉请求。
证据抗辩:
被告对原告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提出抗辩意见,或试图证明自己持有的反面证据能够推翻原告人的证据。
妨诉抗辩:
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提出异议。
程序抗辩的目的是通过程序上的手段,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或阻止其请求权的实现,从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程序抗辩是被告重要的防御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