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启动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潜在问题,或需要就特定事务与监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时,可依职权决定启动约谈程序。
通知程序
原则上要提前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出具《约谈通知书》,明确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事由、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有)以及参加人员等关键信息。通知应给予约谈对象足够的准备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或防止危害扩大时,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约谈,但事后应及时补充通知。
约谈实施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在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约谈,约谈过程中应有文字或音像记录。
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问题并听其解释说明。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
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法律法规依据,指出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要求被约谈方提出改进措施。
被约谈方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约谈方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普法宣传和竞争倡导。
被约谈方对有关意见和要求进行表态。
整理记录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在有关记录上签字。约谈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执法人员、被约谈方对约谈记录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后续处理
根据约谈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约谈对象是否需要在约谈后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进行再次约谈。
改进措施应当达到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效果。
这些程序确保了约谈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及时解决潜在问题,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