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汇报程序如下:
立即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越级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续报和补报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或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
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新的发现或信息,应及时进行续报或补报。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相关部门的响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事故结案
事故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后,应及时出具结案通知书,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以上程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以便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