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决定训诫
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适用训诫措施。
指出错误事实
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
责令立即改正
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
记入庭审笔录
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
审批程序
对于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访的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制作训诫通知书
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经审批后填具训诫通知书,并加盖公安机关访专用章。
送达训诫通知书
训诫通知书应当场或及时送达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
存档
训诫的相关材料应归档保存。
这些程序确保了训诫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障了被训诫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