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处置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归口受理与分类摘要
信访部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并进行分类摘要。
将问题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和定期汇总核对。
各环节需层层报批和签字,以确保有效管控。
承办部门分析研判
承办部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
处置意见应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避免拖延和积压。
处置方式
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
谈话函询适用于情节轻微或需要本人说明的情况。
初步核实适用于有存在可能性和可查性的线索。
暂存待查适用于虽具有可查性但暂时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
予以了结适用于问题失实或无法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登记与分类
接收举报线索后,应保护举报人隐私,记录线索信息并进行分类,以便后续处置。
初步核实与决策立案
初步核实线索的真实性、重要性和可行性,采集相关证据和背景信息。
根据线索的重要性和证据充分性,决定是否立案,确保公正执法。
集中管理与分类处置
集中统一管理问题线索,确保规范管理,防止私存截留和擅自处置。
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需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按照四类方式处置。
时限与审批
处置意见应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每6个月重新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并做好记录。
监督与报告
线索处置过程中,应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告及通报事宜。
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通过以上步骤,确保线索处置程序规范、科学、高效,保障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