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查鉴定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核与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若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专家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进行医学诊断,并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复查与重新鉴定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建议: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申请复查鉴定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若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尽早提出复查或重新鉴定申请,以免错过相关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