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传唤的审批
刑事传唤:需要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相应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行政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口头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需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无需提前审批,但事后需在笔录中体现。
强制传唤:当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时,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传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对其进行传唤。传唤应当发出传唤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传唤的实施
发出传唤通知书: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传唤通知书,注明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
到场要求:被传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的风险。
询问记录:执行法官将记录被传唤人的陈述,作为后续执行活动的重要参考。
后续行动:依据被传唤人的态度与表现,决定继续调解、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传唤的送达与确认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强制传唤的实施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经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传唤后的处理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告知权利与义务
公安机关在传唤过程中,应当告知被传唤人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坦白从宽、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规定。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同时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