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当(也称为程序正义)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开相关信息,并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两条基本规则:
任何人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即要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即程序应当透明,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参与和了解整个过程。
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体正义是指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而程序正义则关注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正当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公众参与和法定程序遵循等方面。
总结来说,程序正当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保障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