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保全申请书、原被告身份证明、担保函等。
诉讼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财产可以是现金、房产或车辆等。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裁定
诉前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保全:对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
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解除的原因可能包括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尽早准备相关材料,并咨询法院以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