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实施程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如下: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案卷材料、证据等。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7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审查材料,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执行逮捕
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需立即执行逮捕,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
若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任务,应通知被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以确保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与释放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各自决定逮捕的人,以及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需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若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应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放释放证明。
这些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了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