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被告自我辩护或由代理人进行辩护,双方轮流举证和辩论。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仅适用于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
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的处理并作出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宣判方式
当庭宣判:在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当庭宣判,并敲法锤退庭。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合议庭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送达
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这些程序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建议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程序,以保证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