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正确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需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并进行上门核实。这一步骤旨在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并为后续工作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评估
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鉴定。
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数额、安置条件、搬迁过渡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征拆方向相关部门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内容包括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禁止房屋新建、扩建等。
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根据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召开听证会
如果多数人认为公告的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拆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作出征拆补偿决定
如果征拆方和个别被征拆人针对安置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征拆方将会针对个别被征拆人作出征拆补偿决定。被征拆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
拆迁完成后,拆迁实施单位需要整理拆迁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移交给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
这些步骤确保了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