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主要属于 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过程是自愿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是指由非法院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调解活动,常见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等。这些机构通过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包括立案前、庭审阶段以及执行程序中,旨在帮助当事人以较为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