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起上诉
上诉人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包括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递交上诉状
上诉人应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
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判决与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的撤回
在第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有权利申请撤诉,但一旦撤诉了,就不能再次上诉,并且还得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
以上是上诉案件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还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大致流程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