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简”可能指的是 程序简化或 简易程序。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解释:
程序简化
程序简化是指在法律程序中,通过减少不必要的步骤、环节或要求,使程序更加简洁、高效。这种简化旨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具体特点包括:
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起诉或书面形式起诉,简化了起诉程序。
受案程序简便:对起诉材料的要求较为宽松,允许当事人提交简单的证据材料。
传唤方式简便: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传唤当事人,减少了传统的书面传唤程序。
审理组织简便:审理案件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减少了合议庭的组成。
审理程序简便:审理过程中,可以省略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如庭前准备、证据交换等。
结案期限较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较短,有助于快速审结案件。
根据以上解释,如果“程序简”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的简化,那么可以包括程序简化和简易程序两种情况。如果指的是特定类型的简化程序,那么简易程序更为贴切。具体含义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