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在起诉手续、传唤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进行了简化。以下是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包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起诉与受理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后,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
审理程序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法官在事实清楚、公正审判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其他事项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通过以上流程,简易程序旨在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使案件能够快速、及时地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