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案件受理
案件一般由检察院审查受理。
如果共同犯罪部分在逃,不中止审查,审查谁在案就审查谁。
需要指定管辖的,检察院应在起诉前20日协商同级法院确定。
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包括《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结论,并制作阅卷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有助于核实证据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听取被害人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无法直接听取,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
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补充侦查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作出决定
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告知当事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通知嫌疑人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告知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律师阅卷
律师可以在这个阶段申请调取案件卷宗,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整个审查起诉过程通常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复杂或需要补充侦查,期限可能会延长。
建议:
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委托律师进行阅卷、会见和辩护,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进展和准备相关事宜。
及时提交补充的证据或材料,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