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程序,用于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将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以下是公告送达的具体程序:
制作文书
首先,法院需要制作诉讼文书的公告内容,明确文书的性质、送达对象及其他必要信息。
选择公告方式
法院可以选择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也可以选择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上刊登公告。
如果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
执行公告
将公告内容张贴在选定的地点,例如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住所地,并确保公告能够被公众看到。
在报纸或媒体上刊登公告时,应选择有影响力的报刊或网络平台,并确保公告内容清晰可见。
公告期满
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记录和备案
公告送达的所有过程应详细记录,包括公告的日期、方式、地点等,并将这些信息附卷备查。
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将此视为送达完成,并在案卷中明确记录原因和经过。
通过以上程序,公告送达确保了在受送达人无法直接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法律程序仍能顺利进行,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