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的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现场处理
交通警察在现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较为严重,需要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情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复核、决定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听证程序
对于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有权在公告之日起12日内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处罚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后,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录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邮寄、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违法行为人。
建议:
违法行为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处罚内容,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申辩或申请听证。
违法行为人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