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档案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联系档案馆
单位捐赠:主动提供历史档案文献材料的单位需与档案馆联系,经鉴定确有保存价值的,由档案馆办理移交或赠送存档手续。
个人捐赠:在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可直接与档案馆联系捐赠事宜;身在外地的教职工和校友若有移交或赠送物品,档案馆可派人前往其住处办理移交或赠送存档手续,也可与档案馆联系后,将物品直接邮寄至档案馆。
鉴定档案
档案馆组织专家对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确保其具有收藏和利用价值且与馆藏资源不重复。
签订协议
经过鉴定同意接收档案资料的,档案馆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颁发捐赠证书
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在捐赠的档案资料上加以适当标识(如捐赠人、捐赠时间等)。
档案管理和利用
捐赠后的档案资料所有权归档案馆所有,档案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捐赠人享有优先利用所捐赠的档案资料的权益。
邮寄或直接送达
捐赠物品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交给档案馆。若物品较大或较珍贵,档案馆可派人前往捐赠者住处办理移交手续,或由捐赠者邮寄至档案馆。
保管和复制
对特别珍贵的资料或实物,本人(或亲属)有保存意愿的,档案馆可代为保管,也可复制或翻拍后将原件归还本人(或亲属)。
建议
提前联系:捐赠者应提前与档案馆联系,了解捐赠流程和所需材料。
准备材料:捐赠者需准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材料,并确保其具有保存价值。
签订协议:在捐赠前,捐赠者与档案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持沟通:捐赠者在捐赠过程中应保持与档案馆的沟通,及时解答档案馆的疑问。
通过以上步骤,捐赠者可以顺利完成档案捐赠,为档案馆丰富馆藏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