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登记来访情况
信访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听信访人陈述
信访人详细陈述其反映的问题,法院工作人员需耐心倾听。
答复受理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法院主要受理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的信访事项。
业务范围内的进一步了解
对于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法院需进一步听取信访人的详细介绍情况,并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
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于已经处理终结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法院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
信访协调会
对于复杂、涉及多个单位或需要相互协调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协调会来解决。
审查与登记
法院需查验信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审查其是否已出具过相关信函,并进行登记。
约期接谈
对于不能即时解决的问题,法院应与信访人约定接谈时间,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再上访。
越级访交接
对于越级上访的当事人,相关法院应及时通知其所属管辖法院,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反馈结果
相关法院应及时向市中级法院反馈处理情况,确保信访人能够了解处理结果。
诉前调解与立案受理
对于信访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信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与信访结果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耐心等待上级法院对其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建议:
信访人应客观真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来访,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进行无理纠缠。
信访人应及时修改、补正通信地址和联络方法,以便法院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