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条件
具有律师资格;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人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需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实习鉴定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律师执业证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应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建议:
申请人应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人应耐心等待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领取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