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审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务人及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立案审查与案件受理
法院对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负责立案的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并立案。案号为“(××××)×民破字第×号”。
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债务人及已知债权人。
案件受理后的工作
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管,并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
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人会议
法院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行使核查债权等职权。
破产和解与企业整顿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法院可以指定和解协议执行人,负责和解协议的履行。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与清算
法院在审查破产原因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包括评估、变现和分配。
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的,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进行公告,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步骤构成了企业破产审核程序的完整流程,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