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通缉令 :有权机关: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发布范围: 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对象: 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内容: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上照片。同时,应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查缉与羁押 :接到通缉令: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抓获归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需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撤销通缉令 :条件:
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网上通缉:
上网程序: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或《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 撤网程序
国际通缉 :
红色通缉令:
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各国中心局据此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捕。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家或地区的中心局一般会在内部网络上输入这些通缉信息,然后将其导入内部执法网络,一旦嫌疑犯在口岸出现,执法部门的信息系统就会发出警报,从而当场把犯罪嫌疑人抓获。
这些程序确保了通缉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障了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